12月9日,根据奇点财经获得的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第1188号解释性信函,明确国民银行可为客户开展加密资产无风险委托人交易,且该业务属于银行业务范畴,具备合规开展的监管依据。

信函首先对无风险委托人交易的业务模式进行界定。在这类交易中,中介需先从一名交易对手处买入资产,且该买入行为以另一名最终买方的反向买入指令为前提,买卖操作近乎同步完成。通常情况下,中介不会为该类交易持有资产库存,仅在结算违约等罕见情形下会临时持有资产,且会尽快完成处置。
从风险层面来看,此类交易中的中介仅承担名义上的结算、市场及信用风险,其法律和经济属性等效于以代理人身份开展业务的经纪人,这也是该交易被称为“无风险”的核心原因。OCC同时提及,除无风险委托人交易外,国民银行在部分特定情形下也可持有加密资产,例如依法止赎加密资产抵押品、为客户驱动的衍生品交易进行实物对冲、为支付区块链网络手续费持有必要额度加密资产等。
针对不同属性的加密资产,OCC分别给出了业务合规的法律支撑:
证券类加密资产依据《美国法典》第12编第24条第7款,国民银行开展证券相关业务时,可按客户指令无追索权地代客买卖证券,且不得为自身账户交易或承销证券。OCC指出,国民银行开展证券类加密资产的无风险委托人交易时,不会承担客户的损失风险,也不会充当资产价值担保人,符合“无追索权”的核心要求,因此该类业务具备明确合规基础。
非证券类加密资产对于非证券类加密资产的无风险委托人交易,OCC依据上述条款中关于国民银行可行使“开展银行业务所需附带权力”的规定,结合12 C.F.R.§7.1000(c)(1)的四项判定因素进行论证,其中前三项因素形成显著支撑:
1.功能等效且为业务延伸:该业务既等效于国民银行传统的金融工具经纪业务,也是加密资产托管业务的合理延伸。国民银行长期承担金融中介角色,可代客买卖各类金融工具,且已获准为托管客户办理资产买卖,以无风险委托人身份开展加密资产交易,与上述业务的核心逻辑一致。
2.惠及客户与银行经营:为客户提供该服务可使其获得受严格监管的加密资产交易渠道,规避与非监管主体交易的风险;对银行而言,新增该业务可增强客户吸引力,拓展客群范围。
3.风险类型与既有业务相近:此类交易的核心风险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尤其是结算风险),与国民银行开展的无风险委托人证券交易、完全匹配的衍生品实物交割交易的风险类型一致。银行可依托现有加密资产托管、稳定币等业务的基础设施,对相关风险进行管控,且其具备成熟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对于“州立银行是否获准开展该业务”这一判定因素,OCC表示,州立银行早已获准开展证券类无风险委托人交易,且各州针对银行加密业务的监管框架未明确禁止相关操作,因此该因素不构成业务开展的阻碍。
OCC在信函结语中强调,国民银行开展加密资产无风险委托人交易需以安全稳健为前提,且必须遵守所有适用法律,不同的业务事实与场景可能会影响业务的合规性判定。同时,OCC将把此类业务纳入日常监管范畴,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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