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发布第1186号解释性信函,正式确认国民银行可以持有特定加密资产作为本金,用于以下两类目的:
一是支付区块链网络费用(通常称为“Gas费”)。银行为推进其合规的加密资产业务,可直接支付相关网络费用,并在资产负债表中持有为满足合理可预见需求所必需的加密资产。
二是测试合规的加密资产相关平台。无论该平台为银行内部开发或由第三方收购,银行为测试目的持有必要数量的加密资产也被视为合规。
OCC在信函中以以太坊网络为例说明其必要性。尽管该网络支持多种基于其代币标准(如ERC-20)的加密资产,但所有交易的网络费用必须以其原生加密资产ETH支付。若银行无法直接持有ETH,客户需通过维护单独ETH账户、在加密资产交易所进行现货交易、寻求第三方网络费用提供商服务或其他方式获取ETH。OCC指出,这一过程会增加操作复杂性、成本、资产价格波动风险及交易延迟等问题。
此次许可的法律依据源于《美国法典》第12编第24条第7款规定的国民银行附随权力,以及《联邦法规汇编》第12编第7.1000(d)(1)条的具体标准。根据规定,判断一项活动是否属于银行业务的附带活动,需考虑其是否便于或有助於银行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是否提升运营效率,以及是否能使银行利用已有运营能力或避免经济损失。
OCC要求银行在开展上述活动前必须进行全面的风险与合规评估,评估范围应涵盖技术设计与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网络安全风险、流动性风险、非法金融风险以及法律与监管风险。银行还需建立并维护相关管理程序,包括风险计量与管理、加密控制、操作控制、非法金融控制、标准操作规程及第三方监督。OCC特别强调,银行在任何时候持有的加密资产总量应相对于其资本保持“微乎其微”的水平,且仅能持有用于支付可合理预见交易需求或必要测试所需的必要数量。
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网络,如区块链,通常要求用户支付交易费用以激励节点验证交易并将其记录至区块链。这类网络费用通常由基础费用和用于激励验证者优先处理的“小费”构成,并需以网络原生加密资产支付。
此次许可与OCC此前已确认的多种合规加密资产业务一脉相承,包括通过第1170号、第1174号及第1184号解释性信函明确的加密资产托管服务、稳定币相关支付活动,以及作为节点参与DLT网络。同时,这些活动也属于《引导和建立美国稳定币创新法案》(GENIUS Act)明确允许的范围。
关于测试用途,OCC指出,银行在向客户开放加密资产平台(如提供托管服务)前,通常需测试其账户转移(如从客户钱包至银行托管钱包)、交易执行与结算、记录保存等功能,并检验其内部控制、安全保障及合规能力的有效性。若无法持有相关加密资产进行测试,银行将不得不依赖第三方提供服务,这可能引入运营风险,并影响测试的全面性与持续性。
OCC在信函结论中明确,基于银行提出的事实陈述、合规承诺及上述分析,支付网络费用和为测试目的持有加密资产的活动对国民银行及其运营子公司均属许可范围。OCC同时表示,将把这些活动纳入其持续监管流程中进行监督。
这一决定反映了OCC在加密资产监管政策上的持续演进。近年来,OCC已明确美国银行可代表客户买卖特定加密资产,并与美联储等机构联合发布了关于银行持有加密资产的声明。随着《美国稳定币创新引导与建立法案》的通过,监管机构正据此制定针对稳定币活动的新规则。
OCC目前由特朗普任命的Jonathan Gould领导,该机构正逐步取消此前限制银行参与加密资产领域的指导政策,为传统金融机构更深入地融入数字资产生态系统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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