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由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弗兰奇·希尔(French Hill)和农业委员会主席GT·汤普森(GT Thompson)领衔的共和党人正式推出长达236页的《数字资产市场清晰(CLARITY)法案》。法案的核心在于对监管权力进行根本性重构。它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定义“数字商品”——即“与区块链系统内在关联”且用于“在区块链系统参与者之间转移价值”的资产,这一宽泛定义涵盖了比特币、以太坊、SOL、XRP等绝大多数主流加密货币。
在此基础上,法案将数字商品现货市场的专属监管权赋予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授权其对在其新创设的注册实体(包括数字商品交易所、经纪商和交易商)上进行的交易实施全面监管。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证监会(SEC)的权力被大幅限缩。法案通过修订《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核心法律,明确将数字商品和许可支付稳定币排除在“证券”定义之外。SEC对数字商品的主要监管权限被压缩至保留对在SEC注册实体上进行的、涉及数字商品或许可支付稳定币交易的反欺诈与反操纵权,以及对符合“投资合同”定义的初始代币发行(ICO)活动的监管权,同时强调投资合同标的资产本身不被视为证券。这一权力转移旨在终结长期以来关于“哪些代币是证券”的争论,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清晰边界。
然而,法案未能详尽阐明如何区分本应属于“数字商品”却需被视为证券的特殊资产(如某些具有证券属性的治理代币),这一模糊地带可能在实践中引发新的监管争议与法律挑战。
为构建数字商品的监管生态,法案创设了一套多层次的全新监管体系。它设立了三种需在CFTC注册的核心中介机构:数字商品交易所(DCE)、数字商品经纪商(DCB)和数字商品交易商(DCD)。
这些实体需满足严苛的运营标准,例如交易所必须遵守包括上市标准、交易监控、资本要求、利益冲突管理、系统安全保障、客户资金隔离(且必须使用法案定义的“合格数字资产托管人”)以及针对零售客户的风险披露等核心原则;经纪商和交易商则需满足注册、资本金、风险管理、记录保存、报告、行为准则和全面的客户保护标准,其持有的客户资金同样必须隔离并由合格托管人持有。
尤为关键的是,法案设立了“临时注册”机制,允许实体在CFTC最终规则出台前,通过提交包含管理和运营信息的声明获得临时身份开展业务,并持续接受CFTC监督,此举旨在避免监管规则制定期间的真空期阻碍市场发展和创新。
同时,法案构建了“合格数字资产托管人”制度,明确要求期货佣金商(FCM)以及持有客户资金的DCE、DCB、DCD,必须将客户数字资产交由受联邦、州或外国当局充分监管的合格托管人保管,CFTC被授权进一步制定托管细则以确保证保安全。
法案最具创新性也最具争议的条款是引入了“成熟区块链系统”(Mature Blockchain System)认证机制。一个区块链网络要获得此认证,需满足一系列法定条件,例如系统必须开源、实现自动化运行、不被单一个人或实体控制(允许为维护和缓解网络安全风险而进行的必要干预),且无单一个人或实体“实益拥有”超过20%的相关资产。
SEC被赋予权力通过规则进一步细化认证的具体条件。项目方(发行方、关联方、附属方或去中心化治理系统)可通过向SEC申请获得该认证。一旦认证通过,对项目内部人士(如创始人、早期投资者和关联人员)出售其所持数字商品的限制(如强制锁定期、严格的年度销售限额)将显著放宽,理论上有利于提高代币流动性和市场活跃度。
然而,法案存在一个根本性矛盾:它并未强制要求已被定义为“数字商品”的资产必须获得“成熟”认证才能在二级市场自由交易。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代币即使未经历复杂且可能耗时数年的认证过程,仍可在合规交易所上市流通。
在关键豁免与监管协调方面,法案展现出对特定领域发展的支持。它对区块链网络运维相关的去中心化金融(DeFi)活动提供了重要豁免,明确将验证交易或提供相关附带服务、提供区块链网络用户界面、发布和更新软件以及开发钱包等行为排除在SEC和CFTC的常规监管范围之外,但强调这些豁免绝不适用于监管机构的反欺诈和反操纵执法行动。
为避免给中介机构带来过重的合规负担,法案设计了精妙的双重注册豁免机制。在SEC管辖范围内,允许主要交易数字商品或许可支付稳定币的另类交易系统(ATS)运营,且不被视为全国性证券交易所设施;同时要求SEC修订规则,允许那些已豁免CFTC注册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和经纪交易商运营数字商品的ATS。
在CFTC一侧,符合特定条件(如向CFTC提交通知、承诺在规定的交易量或收入限制内运营、并严格遵守现行SEC规定)的SEC注册经纪交易商或ATS,可豁免CFTC的DCB或DCD注册要求。此外,法案将数字商品纳入“覆盖证券”范畴,使其自动豁免遵守各州繁杂且不统一的“蓝天法”证券注册要求,为全国性统一市场扫除障碍。
针对传统金融机构参与数字资产托管,法案禁止联邦监管机构要求银行将客户托管的数字资产计入其资产负债表负债项,或为此强制持有额外资本金,除非监管机构明确认定此类要求对缓释特定的操作风险确有必要。
法案的另一重要维度是大力推动创新并授权进行关键领域研究。它要求SEC在制定任何规则时,必须将“创新”因素纳入核心考量,这一修订被写入《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和《1940年投资公司法》。
为落实这一理念,法案在两大监管机构内部设立了专门的创新促进部门:在SEC正式成立“创新与金融科技战略中心(FinHub)”委员会,旨在成为SEC在新兴金融科技领域的核心资源库,深化与市场创新主体的互动与沟通;在CFTC则立法确认并强化其已有的LabCFTC职能,将其定位为金融科技创新信息中枢,负责加强CFTC与创新者的联系,提升监管者对前沿技术的理解深度,并要求其每年向国会提交活动报告。
若该法案最终获得通过,将对美国乃至全球数字资产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加密货币交易所和交易平台将首次获得清晰的联邦注册路径选择(根据业务性质选择向SEC或CFTC注册,或利用豁免机制降低合规负担),但同时也必须满足全新的、可能更为严格的运营规范、合规要求以及客户资产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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